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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信息

  凉山州安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州安监局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凉山州西昌市三岔口南路309号(金财大厦五楼);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834-2160987;传真号码:0834-2163687;电子邮件:2822603652@qq.com;邮政编码:615000。

  第六条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www.hyjqyy.com)?下载凉山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表.doc。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2822603652@qq.com),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需要填写《登记回执》,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各部门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要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九)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局办公室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八条 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局办公室报主管领导批示,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各处室和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办公室负责督办。各承办科室形成回复意见,并报办公室回复申请人。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决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局办公室报主管领导批示,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凉山州安监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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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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