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 体系及机构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3 乡镇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和响应
3.3 应急处置
3.4 现场检测与评估
3.5 部门应急联动
3.6 新闻报道
3.7 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2 保险赔付
4.3 调查总结
5 应急保障
5.1 体系预案保障
5.1.1 救援体系
5.1.2 预案体系保障
5.2 通信信息保障
5.3 技术装备保障
5.4 救援队伍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社会治安保障
5.8 救援物资保障
5.9 人员安全保障
5.10 救援经费保障
5.11 社会动员保障
5.12 避难场所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越西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有县级专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实行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有关部门与各乡镇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机构责任
2.1 体系及机构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县安委会为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县安委会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县安监局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县级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专业协调指挥。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乡镇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其他相关救援力量等。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安委会成员单位及事故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其各职责如下:
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越西县中队、消防大队、武警、越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越西安监局)给予增援。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隅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报请越西县安委会或者越西县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与事故灾难地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随时掌握事态发展趋势。
(3)负责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待命,并为乡镇和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县应急办和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企业参加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相关工作。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安监局: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水务、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参与协助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县交通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参与协助道路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保障道路畅通。
县规建局:组织协调本系统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紧急调度;组织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参与配合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撤离等应急支持。
县水务局: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库区船舶、地方电力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广电文体旅游局:组织协调涉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县卫生局:组织协调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县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全县应急救治药品储备监管,配合相关部门提供救治药品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县发改与经信局:组织协调本系统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综合协调;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动应急救援急需资金。检查指导其监管企业制订和实施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
县民政局:负责事故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
县农科局:组织协调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科技力量,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县教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
县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县监察局: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行政事业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县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
县政府外事办:负责协调涉外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
驻越西中队、武警部队、消防大队根据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商请,经批准提供应急援助。
在越西邮政、电信、移动通信、网络通信、石油石化、电力、商业保险等企业,根据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行业技术、服务和保障支持。
2.3 乡镇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县安监局和相关主管部门。越西县级以上企业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越西县级以上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外办、台办等相关部门。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和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发生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向相关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I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铁路繁忙干线、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县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城县5千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7)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3)铁路繁忙干线、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县减供负荷达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大中城县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灾难;
(2)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4)越西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或本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响应。
3.3 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响应行动由越西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本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或险情超出本县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本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3.4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3.5 部门应急联动
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定县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1)道路交通事故灾难
县交警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规建局、县消防大队协助。
(2)火灾事故灾难
县消防大队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3)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与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4)铁路路外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成都铁路局西昌机务段等部门协助。
(5)房屋建筑工程、县政工程、城县供水和城镇燃气事故灾难。
县规建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6)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石油、中石化在越直属单位牵头,县安监局、县发改与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质监局、县规建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7)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环保局牵头,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发改与经信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协助。
(8)煤矿事故灾难
县煤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发改与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9)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发改与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0)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县质监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发改与经信局、县规建局、县广电文体旅游局等部门协助。
(11)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县卫生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发改与经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2)旅游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县广电文体旅游局、县宗教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规建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水务局、县质监局、县气象局、保险公司等部门或单位协助。
(13)水利工程、地方电力事故灾难
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与经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14)烟花爆竹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交通局、县消防大队、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5)电力生产事故灾难
县发改与经信局、越西供电局或其他县级电力相关部门牵头,县安监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协助。
(16)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
县电信局牵头,县发改与经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协助。
(17)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事故灾难
县商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规建局等部门协助。
(18)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
县农科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协助。
(19)其他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3.6 新闻报道
按照《越西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开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有序的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7 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理
县政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县级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4.2 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4.3 调查总结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灾难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灾难由越西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灾难由县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煤矿和特种设备事故灾难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县政府应急办书面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体系预案保障
5.1.1 救援体系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1.2 预案体系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省、州、县、生产经营单位四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5.2 通信信息保障
县级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县安监局负责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库、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为县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安监局。
5.3 技术装备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并报县应急办和县安监局备案。各乡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5.4 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建设情况。县安监局负责向县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和布局的建议。
5.5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要。
5.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5.7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5.8 救援物资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县发改与经信局协调跨县、乡镇的救援物资调用。
5.9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①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②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③开辟应急避难场所;④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⑤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5.10 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灾难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5.11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5.12 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建立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避难场所。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县安委会每两年或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报告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