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公司, 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嘉阳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 号)工作要求和 7 月 16 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时化解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经研究,决定于 7 月至 9 月在全省组织开展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深化专项行动,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聚焦重特大事故风险和重大隐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坚决遏制全省煤矿零敲碎打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进一步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整治隐患
牢牢扭住防范重特大事故和防控重大风险这个“牛鼻子”,强化煤矿重特大事故风险意识,从源头上深入系统地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在 2017 年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今年专项行动基础上,重点排查以下 9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
矿井开拓、准备、生产和抽采煤量比例失调,造成采区、工作面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不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或随意修改采区设计,人为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规避“剃头下山” 开采和采掘工作面个数限制;相邻区段采煤工作面回采未结束, 强行沿空施工下一区段回采巷道;煤层群开采上部煤层期间,未留有足够的稳定时间,强行提前施工近距离下临近煤层回采巷道等。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采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便施工回采巷道; 人为减少回采巷道和掘进期间回风、运输等系统巷道,相临采煤工作面之间共用巷道,掘进工作面之间随意施工联络巷,造成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同一条回采巷道人为分多头进行施工或从相邻采区、相邻水平“借道”组织施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煤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辅助通风;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需要等。
(三)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实时上传数据;安全监控设备不进行定期调校、测试;安全监控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不能实现报警、断电等功能;甲烷传感器未定期进行调校,未使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调校时间不符合规定;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未定期测试,测试程序不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等图纸资料不全、不及时更新等。同时也要注重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期间,新系统尚未完成升级,原有系统也不能正常运行。
(四)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
矿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健全;人为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相关巷道工程、钻孔工程,人为缩减瓦斯抽采时间,边掘边抽、边采边抽,甚至不具备条件强行组织采掘施工;瓦斯检查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瓦斯超限没有采取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埋深大于 700m 的突出煤层或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人为减少保护层开采,采用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未查明组织生产建设;关闭矿井水患未落实防治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不落实;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在应力集中区布置 2 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等。
(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五长、五科、五队”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队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五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矿级领导兼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岗位责任制内容不符合要求;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不符合矿井实际;安全培训搞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安全投入不足;应急管理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未建立完善,未保证相关制度措施的有效执行等。
(六)蓄意违法违规生产建设
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未制定并落实整改期间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停而不整、只排查不治理、假排查假治理,甚至明停暗开, 假借隐患整改之名,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之实;停产停工煤矿未经地方政府签字批准,未达到复产复工标准擅自复工复产;存在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甚至人为破坏安全监控系统, 故意逃避监管监察执法等。
(七)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
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新建煤矿不按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未按规定完善相关安全设施;改扩建和技改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只生产不施工,在改扩建区域内组织生产等。
(八)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监管缺失
未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采区、水平以及全矿井封闭时间不明确等。
(九)汛期“三防”工作措施不落实
汛期“三防”工作责任不落实,无工作计划,无工作安排部署, 没有开展汛期“三防”隐患排查整治,汛期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 应急队伍不落实,应急物资储备不足,不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 极端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制度不落等。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自行确定其他排查重点。
三、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开展风险分析研判
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对照 9 个方面突出问题,立足矿井各大生产安全系统,认真分析主要安全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确保矿井安全风险可控,隐患及时消除。并形成本矿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于 8 月 10 日前报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有重点煤矿、地方煤矿报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监分局; 私营煤矿报送县级、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
(二)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督查
煤矿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要加强对下级企业及所属煤矿的日常监督检查, 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煤矿安全规程》,科学、安全、均衡组织生产,严禁冒险蛮干;要将所属煤矿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开展全覆盖督查。
(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各煤矿企业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全省煤矿(已复工复产煤矿、启动复工复产隐患整改煤矿)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有关要求,于9月底前完成第二次隐患自检自改,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自检自改报告,按规定报送县级、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
四、依法依规,严格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化解大风险、防范大事故作为首要工作任务,分析研判本地区煤矿安全风险,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强化预防性检查,严格执法。
(一)组织开展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
抓住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考核等关键环节,加强对矿井设计、水平设计、采区设计和工作面布置相关技术文件和矿井各大系统图纸资料的检查。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煤监分局,集中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系统分析研判,分析各类煤矿、各产煤地区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列出以上 9 个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措施,形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于 8 月 25 日前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发现矿井存在采掘接替失调仍冒险蛮干,强行组织生产;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制定并落实相关技术措施;安全监控系统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煤矿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构成重大隐患的,依法严格处罚并及时移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二是发现矿井存在抽掘采比例失调严重、瓦斯抽采不到位、瓦斯超限作业、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要按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从严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 〔2018〕13 号)“七个一律”要求。三是发现煤矿企业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技术管理不到位、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违反规定等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发现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并公开曝光。五是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检查,将随机抽考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作为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的内容,督促企业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三)大力推动落后小煤矿淘汰退出
一是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14 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煤矿机械化改造三年攻坚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安监〔2018〕50 号)分类处置 9 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相关要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分类处置工作。二是对列入 2018 年退出计划仍在生产的煤矿,督促制定退出实施方案,除已开拓准备出的工作面可继续开采外,不许再掘进巷道布置新采煤工作面。三是将 9 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小煤矿作为检查重点,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对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要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 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四是对 9 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整顿不合格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淘汰退出。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将深化专项行动作为下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紧盯采掘失调组织生产、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等 9 个方面主要问题,做好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加强协作,强化督导检查
各煤监分局要针对 9 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监察,9 月底前要会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产煤县(市、区)至少开展一次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督查结束后,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形成督查报告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将组织 8 个督查组,于 7 至 9 月份对全省 12 个产煤市(州)深化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
(三)加强宣传,强化反面典型曝光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深化专项行动、消除大隐患防范大事故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将查处的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和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依法关闭取缔的煤矿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以及被处罚问责的企业和个人等情况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加强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8 年 7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