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人民政府,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2017年10月20日,州安监局接到王道军、王永国信访举报:“2016年1月14日,四川省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太阳沟矿山发生两死一重伤的严重爆炸安全责任事故,死者一为黑来莫且,死者二为阿火学军,重伤者为勒格里哈。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法人兼董事长刘德辉对该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州安监局牵头成立了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隐瞒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完成了《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2016.1.14”一般爆炸瞒报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调查程序规定。
二、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同意《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由冕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报州安监局。
四、有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防范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2016.1.14”一般爆炸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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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
附件
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2016.1.14”
一般爆炸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0月20日,州安监局接到王道军、王永国信访举报:“2016年1月14日,四川省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太阳沟矿山发生两死一重伤的严重爆炸安全责任事故,死者一为黑来莫且,死者二为阿火学军,重伤者为勒格里哈。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法人兼董事长刘德辉对该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
2017年11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州安监局牵头,州纪委、州公安局、州国土局、州总工会派员组成,依法成立了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隐瞒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州检察院派员参加。
2017年12月20日,州安监局又接到凉山州纪委信访室转来王道军、王永国举报四川省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信访件。调查组对州纪委的转送信访件一并调查。
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
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前身为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于1989年9月1日办理工商管理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是冶勒乡人民政府辖属的一家乡镇集体企业。2014年8月,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被刘德辉等人收购后,更名为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德辉,主要经营范围是铅锌矿开采、加工、销售,土产品、日用百货销售。2017年9月18日,公司法人代表更名为石勇(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被收购更名为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后,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的矿山“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太阳沟铅锌矿”也归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所有,但《采矿许可证》未进行变更,采矿权人依然为“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
迄今为止,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513433000009240,组织机构代码:314450207),提供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5100002014083220135141),《采矿许可证》注明:采矿权人为“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矿山名称为“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太阳沟铅锌矿”。2015年8月12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省国土资源厅又对其进行了两次短期延续,第一次延续有效期为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第二次延续有效期为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8日,两次延续均未进行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太阳沟铅锌矿未办理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1月14日4时30分许,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4名工人(钻工勒也火、勒格里哈,炮工黑来莫且、阿火学军)在该公司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太阳沟铅锌矿1#井洞内从事矿山钻孔爆破作业。当装填炸药至最后两个炮眼时,发现其中一个炮眼出现渗水情况,钻工勒格里哈建议暂时停工,等炮眼水渗完后再装填炸药,两名炮工不听劝阻,用钢钎将炸药用力捅入渗水的炮眼,随即发生爆炸。事故导致现场2名炮工中1人当场死亡,1人在送往医院过程中死亡,钻工勒格里哈由于距作业面有一定距离,被爆炸波冲及造成重伤,另外1名钻工勒格也火距作业面较远,被震晕,未受伤。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钻工勒格也火醒来后,发现勒格里哈和阿火学军全身是血,迅速跑出井洞喊人前去救助。矿山负责物资采购、工资发放等后勤管理人员陈志江接到电话后,驾驶皮卡车与矿山工人刘德忠等人将受害的3人送到石棉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其中黑来莫且、阿火学军2人已死亡,勒格里哈严重受伤。当时医院开完死亡证明后,陈志江等人将2名死者送到石棉县殡仪馆。后又将受重伤的勒格里哈送往成都市华西人民医院医治。2016年1月17日—18日,丁军、陈志江代表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与2名死者家属在石棉县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陈志江代表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与2名死者家属分别签订了人民币126万元、129万元的工亡赔偿协议书。赔偿协议达成后,于1月18日,经死者家属同意,石棉县殡仪馆将2名死者进行了火化。2016年4月11日,伤者勒格里哈出院后,陈志江代表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与伤者及其家属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了人民币19.6万元的工伤赔偿协议书。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2人死亡,1 人重伤。具体情况见下表。
姓 名 |
年 龄 |
族 别 |
家庭住址 |
工 种 |
受伤害程度 |
黑来莫且 |
26 |
彝 |
昭觉县支尔莫乡 |
炮工 |
死亡 |
阿火学军 |
40 |
彝 |
雷波县莫红乡 |
炮工 |
死亡 |
勒格里哈 |
27 |
彝 |
美姑县乐约乡 |
钻工 |
重伤 |
(二)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四、调查事实
(一)2014年刘德辉等人收购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后,于2014年8月27日向冕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刘德辉任法定代表人。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的矿山(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太阳沟铅锌矿)也归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所有,但采矿证上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均未变更。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太阳沟铅锌矿采矿许可证2015年8月12日到期后,又进行了2次短期延续,第一次延续有效期自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第二次延续有效期自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8日。
(二)2014年9月23日、2015年6月8日、2017年3月1日,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以矿山前期建设(道路及生活设施、洞内清理及隐患排除)、炸封废弃矿洞和巷道等理由向冕宁县公安局、冕宁县安监局等单位申请购买炸材,冕宁县公安局、冕宁县安监局、冕宁县国土资源局、冕宁县冶勒乡人民政府等单位都在其申请文件上签字同意,并盖单位公章。
(三)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太阳沟铅锌矿未履行过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2015年2月27日,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辉(甲方)与王道军、王永国两自然人(乙方)签订太阳沟铅锌矿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交300万元风险抵押金,每年交给甲方2000吨铅精粉,承包期限为3年。
(五)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甲方)2015年3月12日与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乙方)签订了《爆破施工协议书》。《爆破施工协议书》约定:甲方负责钻孔、清渣、支护、通风等,乙方负责办理火工产品购买的审批手续、负责爆破器材的库存管理及现场使用管理、负责爆破施工的装药、爆破、爆后检查等。
(六)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2015年11月18日编制了《冕宁县冶勒乡太阳沟铅锌矿矿山前期建设爆破施工方案设计书》(以下简称《爆破设计》)。《爆破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为:矿山道路施工、安全通道施工及清理、矿山边坡处理。
(七)2015年王道军、王永国承包矿山后,开采了几个月,由于与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德辉产生经济纠纷,拖欠工人工资,工人罢工停产,经冕宁县委群众工作局和冕宁县冶勒乡人民政府共同协调,于2015年10月26日形成了《关于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的协调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由刘德辉与其合作人王道军、王永国双方协商后,将放在冶勒中转站的原矿3000余吨及放在汉源选厂的原矿1000余吨完善税收等相关手续后进行处理变现,变现后的资金全部用于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表明王道军、王永国承包矿山后至少开采了4000余吨矿石。2015年12月26日,由工人工头王潜作的一份《承诺书》显示,王潜统一领取了拖欠的工资款173445元,并注明还欠50000元应付工人工资,由刘德辉负责20000元,王道军、王永国、马骏各负责10000元。
(八)根据举报人王道军、王永国2018年1月23日写的《情况说明》及调查组对举报人王道军的询问笔录,2015年7月14日矿山停产后,王道军、王永国的工人陆续下山离开矿山,部分人员驻扎在山下临时住所,山上留有4人看管矿山设备。2015年11月27日,刘德辉指使人将4名看管矿山材料的人赶下山,自此,王道军、王永国便脱离了矿山经营管理。王道军、王永国向冕宁县冶勒乡党委书记及时报告了相关情况,冶勒乡政府一名姓邓的副乡长和一名姓李的副书记口头答复说去走司法程序自行解决。
(九)石棉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黑来莫且、阿火学军2人死亡原因均为“爆炸伤所致呼吸循环衰竭”。
(十)根据调查组到雷波县、美姑县调查询问事故死者黑来莫且、阿火学军的家属、受伤的勒格里哈本人、当时参与钻孔的勒格也火及参与事故救援并代表公司与受害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的陈志江等人,均证实:2016年1月14日4点多,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太阳沟铅锌矿”1#井洞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导致2死1伤情况属实。
(十一)据调查组询问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德辉、参与事故赔偿协议并出钱赔付的丁军等人,事故发生后,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及矿山均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据冕宁县安监局、冕宁县公安局、冕宁县国土资源局、冕宁县冶勒乡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均未接到过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的事故报告。因此,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太阳沟铅锌矿”2016年1月14日爆炸事故发生后,公司隐瞒不报事故情况属实。
(十二)根据调查组调查询问陈志江,陈志江与丁军是老表关系,2015年底丁军安排他到丁军承包的矿山去工作,帮助丁军负责矿山后勤管理。此次事故发生后,陈志江参与了救援和善后处理,并代表丁军与受害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事故全部赔偿款都是丁军妻子王聪提供的,部分钱是王聪直接打给受害者家属的,部分钱是王聪先打到陈志江银行卡上,再由陈志江转给受害者家属,有少量钱是取现金当场付给受害者家属的。
(十三)根据调查组询问调查丁军,丁军帮助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介绍工人,丁军接到事故电话后,给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德辉打过电话,刘德辉说已知道了,让丁军帮助处理。丁军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后,向刘德辉汇报过,刘德辉口头让丁军代他处理。丁军说他与刘德辉是朋友,与刘德辉有口头协议,帮助刘德辉垫付了274.6万元的赔偿款,生产期间还支付工人工资。
(十四)根据调查组询问调查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负责人王路,2017年彝族年后凉山州公安局去调查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矿山2016年1月发生的爆炸事故时,他才知道这件事。他当面问过事故发生时公司派驻在矿山上的爆破员缪云烨、爆破安全员周文淮和民爆库房库管员吴兰熙,他们说当时缪云烨领取爆破器材后,就交由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的爆破协助人员(具体姓名不清楚)运输,在半路上下起大雪,缪云烨、周文淮由于冷,回项目部去添加衣服,缪云烨、周文淮添加衣服后立即赶往作业现场,快到现场时听到爆炸声。到现场后,施工队的人不准缪云烨、周文淮进入现场,说是发生一点意外,施工队自己处理,然后缪云烨、周文淮就回项目部了。事后,缪云烨、周文淮未向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汇报。
(十五)根据《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3433民初691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道军、王永国作为乙方与被告(反诉原告)芸辉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王道军、王永国保证金300000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王道军、王永国炸药款51171.6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道军、王永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刘德辉的诉讼请求”。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的两个炮工无证上岗(未经公安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在发现炮眼渗水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用钢钎将炸药用力捅入渗水的炮眼从而引发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未按照与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爆破施工协议书》进行爆破作业,超出协议爆破作业范围爆破(协议只是建设施工爆破),爆破炸材脱离监管,现场负责爆破作业人员领取爆破炸材后中途交由无爆破特种作业证的民工管理,后者违章操作引发事故。
2.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的“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太阳沟铅锌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获得安监部门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情况下,公司以矿山前期建设为名,违法组织生产采矿。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隐瞒未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黑来莫且、阿火学军两人在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情况下上岗从事矿山爆破装药作业,发现炮眼渗水的情况下,又违章冒险作业,用钢钎将炸药用力捅入渗水的炮眼从而引发爆炸,造成事故,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黑来莫且、阿火学军两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的“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太阳沟铅锌矿”1#井洞2016年1月14日发生的一般爆炸事故证据确凿,瞒报事故的事实成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建议对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处以140万元罚款;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建议对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两项合计,建议对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并处190万元罚款。
(三)刘德辉作为事故发生时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在公司矿山既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情况下,以矿山前期建设为名,违法组织生产采矿。发生事故后,又涉嫌隐瞒不报,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丁军在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并自己拿出274.6万元赔偿死者家属和受伤者,陈志江在调查询问中陈述说自己是在丁军承包的矿山打工,因此丁军涉嫌违法承包矿山开采,且发生事故后涉嫌瞒报,建议冕宁县公安机关依法对丁军立案侦查。
(五)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未按照《爆破施工协议书》进行爆破作业,建议冕宁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六)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太阳沟铅锌矿《采矿许可证》2015年8月12日到期后,又进行了2次短期延续,其生产规模0.8万吨/年,低于四川省规划铅锌矿最低开采规模3万吨/年的要求,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进行整改,长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私挖乱采,发生事故又瞒报,性质恶劣,建议冕宁县人民政府对冕宁县冶勒乡综合经营部太阳沟铅锌矿进行整治,整治不合格,依法对其关闭。
(七)冕宁县安监局、冕宁县公安局、冕宁县国土资源局、冕宁县冶勒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同意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矿山前期建设为由购买爆破炸材,未及时发现企业违法采矿行为并制止,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冕宁县安监局、冕宁县公安局、冕宁县国土资源局、冕宁县冶勒乡人民政府向冕宁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相关部门应严格爆破炸材审批程序,避免随意签字同意,并加强对企业炸材使用的监督,防范企业私自改变炸材用途。
(二)公安部门应加强对爆破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等级开展爆破业务,杜绝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三)冕宁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尤其是冕宁县冶勒乡小散乱的矿山进行整治,经整治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关闭。
冕宁县芸辉矿业有限公司
涉嫌隐瞒事故调查组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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