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九项措施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 公司,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嘉阳集团: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8〕24 号)要求,制定了《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九项措施》,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产煤县(市、区)和各煤矿企业。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8 年 6 月 22 日
附件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九项措施
一、加强煤矿关键岗位人员现场抽考管理。建立健全抽考台账,经常开展随机、现场抽考煤矿企业各层级人员的岗位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加强队级安全生产管理。煤矿企业采煤队、掘进队、通风队、机电队、运输队均要配备 1 名队长、至少配备 3 名副队长。队级管理人员要由有一定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并按管理人员标准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井下采掘作业现场必须实行队级管理人员全程跟班指挥,各道工序实行严格的先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合格再准予作业制度,落实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要求。否则, 煤矿不得组织生产。
三、加强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机械化改造“三年攻坚” 任务,加大机械化改造和技术改造力度,对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设备不得使用,严格按期限淘汰更换, 优化设备性能。严格执行提升运输设备及罐笼、人车、钢丝绳、入井皮带和电缆定期检测试验的有关规定,完善斜坡跑车防护装置和提升斜巷安全附属设施,提高机电运输系统装备的安全水平。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规范运输秩序。运送特殊设备、材料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物料,必须制定切实
可行的提升运输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操作。认真落实提升绞车、架空乘人装置、罐笼、斜巷人车、连续运输设备牵引装置、运转设备装置固定设施、吊装连接装置和钢丝绳等提升(牵引) 设备(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要停止使用并立即整改。
四、加强作业人员现场操作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能力培训教育,冲突工种岗位严禁相互兼任。尤其要完善和落实零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零散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意识、自保互保意识和操作技能,严禁冒险蛮干,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五、加强技术管理。把技术审查作为煤矿重大灾害超前防控的重要手段和采掘工作面核定的重要依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各生产矿井生产作业组织计划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至少组织 1 次技术审查,将煤矿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是否查清、生产安全系统是否完善、设施是否可靠、开采部署是否合理,“四量”是否平衡、治灾时间和空间是否充足,治灾工程、措施是否到位作为技术审查的重点内容;对煤矿停产停建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同意后持续监督实施。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要建立和落实瓦斯水害防治责任体系,完善以煤矿(矿井)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技术管理责任且和安全生产副矿长(副总经理)共同负责落实具体治理措施责任的瓦斯水害防治责任体系,确保瓦斯水害防治投入到位,技术管理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培训教育到位。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
13 号)要求,对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和存在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六、加强顶板管理。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好顶板管理制度,抓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全面掌握顶板管理基础技术资料,合理设计支护方式和参数,优化开拓布局,合理安排开拓开采顺序。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现场施工,确保在“支护完整、安全可靠”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杜绝空顶作业;对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过老巷和断层,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过断层期间,以及巷修施工特殊阶段,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队级管理人员要跟班指挥,安监员要现场监督按措施作业,矿级管理人员带班要重点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七、加强“反三违”活动管理。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梳理“三违” 行为,建立完善“反三违”处罚制度和台账,认真组织开展“反三违” 活动,严查重处“三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 1 起,矿内公开曝
光 1 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检查督查煤矿企业“反三违”处罚落实情况,对不认真执行处罚制度的,要依法依规倒查追究管理责任。
八、加强煤矿复工复产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复工复产责任制度,加大煤矿复工复产督促检查力度,严格审核启动复产复工程序煤矿的资格、煤矿头面核定、采掘合理布置, 加强对煤矿企业管理团队配备、人员教育培训、采掘机运通各系统、风险评估、现场隐患整改等重点环节的审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坚决不准复产复工;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和中介机构服务复工复产的审批审核责任,加强对专家履职结果的审查和监督管理,特别要审查“五长、五科、五队”和五类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齐、是否到位,以及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要求,严防因“五长、五科、五队”和五类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足、人证不统一而恢复整改和复产复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打击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坚决杜绝政府采购服务代替煤矿安全监管的问题。
九、加强责任追究管理。全面加强煤矿安全责任追究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一律倒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执法不严不实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煤监机构在实施事故调查处理时,必须对事故煤矿一律顶格处罚, 对事故煤矿一律开展安全许可条件持续保持状况全面审查,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一律依法严格处置;属地煤炭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事故矿井停产整顿规定;生产矿井采掘关系失调的, 属地煤炭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对其重新进行生产能力限定审
查,在核定生产能力内按照“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瓦斯治理达标煤量)中最小量核定、核减煤炭生产数量,直到“四量”达标方能恢复原核定生产能力;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对发生事故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予以降级或撤销等级,凡事故矿井重新申报标准化等级,一律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核,省安全监管局组织重新考核定级,凡是经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矿井, 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将事故矿井列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死亡事故的 9 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提请地方政府作为重点引导退出对象;对任职期间一周年内发生 2 起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死亡 2 人及以上事故的煤矿矿长,一律撤销或者解聘矿长职务;对任职中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任职三周年内每年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或累计发生 3 起一般事故煤矿矿长,终身不得在四川省范围内担任煤矿矿长或同类职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导致事故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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